(一)负责贯彻执行国家、省有关城市规划、村镇规划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方针、政策;组织制订我市有关城市规划、村镇规划管理配套政策措施,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。
(二)负责组织编制南通市域城镇体系规划,市城市总体规划、各专项规划、分区规划、详细规划和近郊区村镇与民房建设规划,组织论证、上报、审批,并宣传公示有关规划;参与研究制定全市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。
(三)负责审核上报县(市)域城镇体系规划,县城(县级市)总体规划,市区分区规划,并根据法律规定审批详细规划。
(四)负责全市沿国道、省道乡镇及省级重点中心镇的总体规划的审核。
(五)参与南通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大中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,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,负责地下空间的规划与管理,参与各县(市)属于国家、省、市批准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,并按照管理权限核发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》。
(六)负责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,受理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申请,确定用地位置、界限、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,提出规划设计条件;协助年度土地供地计划的制订,负责招标拍卖地块及地块性质的确定,提出招标、拍卖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;核发《建设用规划许可证》;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、建筑设计方案的竞选与审批。
(七)负责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,受理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物、构筑物、城市道路、桥涵、广场、市政管线的新建、扩建、改建及户外广告、城市雕塑小品等建设项目的报建,核发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项目的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。
(八)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核和行业管理。
(九)负责城市规划区、村镇规划区规划的测绘管理工作。
(十)负责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竣工验收。
(十一)组织检查城市规划、村镇规划执行情况;加强规划执法监督,制止、纠正违反城市规划、村镇规划和越权审批等行为;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;承担全市城乡规划管理的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;管理全市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队伍。
(十二)承担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市城市规划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。
(十三)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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