■ 违法建设查处依据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》;
2、《江苏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〉办法》;
3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;
■ 查处违法建设的程序和时限
1 、案件受理
对群众举报、上(同)级交(转)办、巡查发现的违法建设由规划监察 110 集中受理(举报电话: 83509110 ),分类交办。一般情况下,接举报后 30 分钟内抵达现场进行处置。
2 、立案查处
立案前对违法建设事实进行初步核查,符合立案条件的将立案查处。对已责令停工但仍继续施工或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,将帮助拆除。
3 、调查取证
对违法建设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,对违法建设进行现场勘察。
4 、处罚告知
作出处罚决定前,应事先告知当事人,在接到事先告知书后 3 日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。
5 、听证
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时,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。若当事人在接到听告知书后 3 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的,应在听证的 7 日前,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。
6 、处罚决定
对违法建设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的,应根据不同情况,依法对违法建设当事人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。一般情况下,自立案之日起 35 日内下发处罚决定书, 7 日内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。
7 、履行处罚决定
违法建设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,能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的,案件终结。若不服处罚决定书内容的,可在 60 日内提起行政复议,也可在 3 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8 、申请执行
违法建设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,又在 3 个月内不提起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的,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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